冷震金
器物類 - 商業財產
碑碣拓本
1782~1782
寬:59 x 高:113 (cm)
原碑尺寸(寬):59.00 , 原碑尺寸(高):113.00 , 原碑尺寸(厚):0.00
特調臺灣府諸羅縣正堂、加三級、紀錄三次冷,為憲示准□□□勒石示禁□。
□塩水港街耆民王朝錫等呈稱:「港市屬五六雜處,□多不務生業流□□□□□;地保串棍,乘夜抬背,哄嚇居民。或將死屍移放門首及庄之前後左近,或置之田園地邊,串通地棍差保,藉命嚇索;局謀頭役蠹保禀報,□開多名,非鄰□鄰□□而噬,貽累不淺。□棍匪流丐鼠窃□□狗偷而盜賊□□□頻聞□□□□□□庇為害。窃□無奈,以乞除禍害,□□赴府憲蘇呈叩,蒙准出示嚴禁在案。□□仰沐蘇爺德政,剔除匪類而保善良,剴切示諭嚴禁,恩准勒石,以垂不朽」等情到縣。
據此,本縣蒞治斯土,訪知此□地棍差保串同抬移路斃丐屍,嚇詐□民,流害惡習,不流□□;業經密訪拏究,續蒙府憲據行嚴飭查禁在案。茲據呈前情,查「無賴匪徒串謀奸保蠹差,將病斃丐屍或路通倒斃、不識姓名身屍,移置田園屋角,牽連地主鄰佑多人,任意婪索,大為窮簷蔀屋之累!准爾等鄉議公禁,仍候本縣痛切示禁,勒石以垂久遠」批示外,合亟嚴禁。為此,示仰塩水港街耆民士庶人等知悉;嗣後如有前項棍徒串謀奸保蠹差,將病斃丐屍或路通倒斃、不識姓名身屍,移置田園屋角附近、庄邊,牽連地方鄰右,藉索□□,不論差保匪徒,□□□衆扭護押解赴縣,以憑□法痛處,決不寬貸。各宜凜遵,毋違!特示。
諸羅縣佳里興分司加三級劉,北協鎮左營駐防塩水港汛加一級沈………。
乾隆四十七年桐月 日………。
採拓
登錄號:19580010285
本物件為西元1782年(乾隆47年)為革除地保串同差役藉屍嚇詐勒索的惡風,分別由臺灣府知府蘇泰與諸羅縣知縣冷震金給立告示,本物件為即為後者,文中「佳里興分司劉」,即巡檢劉奎,碑額題刻「縣主示禁」四字。
藏品描述-授權標示: